自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前后经历了四次审议,历时五年终于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这是全球首部电商法,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商法》的实施有望对电商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影响一: 代购、微商、主播等需纳税
电商法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电子商务经营者包含了代购、“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
《电商法》实施前,代购的利润点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等,和也是由于以往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执法程度不够到位有关,但《电商法》明确规定后,代购要求办理主体登记及纳税问题,成本自然就上去了,价格也会相应的上调,其优势也会减少,但与跨境电商平台相比,还要看《电商法》对代购的制约力度到底有多大。
影响二:不能删差评刷好评
马蜂窝的虚假点评事件就是一个最佳案例,评价也是可以大量作假的。删除差评刷点好评是现在常用的办法,不过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电商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对电商“虚假评论”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影响三:捆绑搭售必须明示
2017年,韩雪炮轰携程让捆绑销售,隐性消费被广泛关注,相信上当的不在少数。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四: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基于自己过往收集的数据,精准地对每一个用户进行画像,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对其进行相关的信息推送,从而导致,同样的商品,平台老顾客的价格比新客还要贵的等消费现象产生。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伤害,电商法中也提及了大数据杀熟的问题。要求电商平台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对大数据杀熟起到制约作用。
影响五:押金退还不及时将被罚款
近期ofo小黄车押金问题越演越烈,电商法要求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对押金退还不设不合理条件,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需及时退还。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流程和工作日时间限制,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押金退还;其次,共享单车平台、公共单车平台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鼓励对于信用系数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关键的是,要规范押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在监管下允许共享单车平台拿押金用于商业投资,但需要限制比例。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六:平台自营应显著标记
“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而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影响七:平台需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坐顺风车失联,通过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等事件的发生让平台不能再置身事外。电商法规定,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影响八: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砍单,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
《电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影响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维权举证困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电商法对此要求经营者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果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则承担法律后果。
影响十: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类似“二选一”这样的行为,在整个电商行业中屡见不鲜,但一直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一方面,是其问题核心难点是取证难,另一方面,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
《电商法》二十二条款是对从事电商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条款,属于宣示性条款。关于经营者垄断的问题,提出了四个参考因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依赖程度。通过四个标准结合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所谓的二选一条款的问题。主要从三十五条款中保护中小经营者进行规定。
不过,《电商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细节还待进一步解释说明。《电商法》的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更多详情请拨打联系电话或登录杭州豆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www.douye315.com咨询。